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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混凝土行业常见涉税风险案例!

来源:爱游戏    发布时间:2024-04-27 02:55:49

  2.经查明,你单位2008年3月份16#凭证购入笔记本电脑一台9800.00元,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列支,未作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063号)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依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含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的规定,应核增你单位200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800元,同时补提折旧9800×0.95×9/39=2327.5元,核减当年应纳税

  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肇庆市某混凝土公司未取得货款,没有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违法事实:你公司取得的出售的收益没有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存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事实。你公司在2018年至2020年经营期间销售商品混凝土给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天公司”),取得的出售的收益分别在相应年度进行账务处理,共记“主要经营业务收入”贷方金额16,633,921.74元,但因未取得货款你公司没有按期办理纳税申报。2021年1月至10月业务员黄伦安多次通过现金方式将湖南湘天公司货款17,132,939.42元交回你公司,你公司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全额开具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湖南湘天公司。你公司自行更正2018年至2020年的纳税申报表,调整申报应税收入16,633,921.74元(不含税)并补缴税费,其中:2022年4月1日补缴增值税499,017.6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931.23元,教育费附加14,970.54元,地方教育附加9,980.34元,印花税5,139.90元,及滞纳金共226,104.62元;2022年4月2日补缴企业所得税84,499.81元,及滞纳金共26,936.02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款第45项基准的规定,你公司做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2018年度至2020年度少缴税款占当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分别是3.66%、5.91%、8.10%。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努力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并在立案检查前自行申报缴纳相关税款及滞纳金,违法程度较轻,

  处罚内容:对你公司偷税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所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合计311,794.30元。

  违法事实:你公司2019年度至2021年度在账簿上少列应税出售的收益、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当期应纳税款。经检查,你公司通过在购买方的“应收账款”等往来科目中留有大量贷方余额或以“往来款”、“借款”的名义挂账“其他应该支付的账款”等往来科目的形式,未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销售自产的混凝土收入,少申报不含税出售的收益84,457,569.63元,造成少缴税款。详细情况如下:

  (一)少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销售自产的混凝土,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经计算,2019年度至2021年度,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2,533,727.09元(84,457,569.63×3%= 2,533,727.09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7,360.90元( 2,533,727.09×7%=177,360.90 )。

  (二)少缴企业所得税 经检查,2019年度至2021年度期间,你公司通过在账簿上少列应税出售的收益的方式,少申报出售的收益84,457,569.63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我局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虽设置账簿,但账册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账证不符、凭证不全,成本核算混乱、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项和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公告〔2018〕1号)的规定,对你公司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属制造业,应按所属制造业5%的应税所得率核定2019年度至2021年度应税所得额。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及第(四)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第6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85〕19号发布, 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上述在账簿上少列应税出售的收益、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当期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

  你公司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存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且未进行纳税申报和存在没取得合法凭证入账的情况下列支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环境保护税、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经检查,你公司在2019年10月至2021年12期间销售公司生产混凝土商品给其他单位或私人(个人),共销售混凝土商品16,155,977.84元(含税),取得出售的收益共计15,685,415.38元(不含税),具体如下:

  以上收入在账簿上未作出售的收益处理,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与取得以上出售的收益相应的成本费用已在所属年度列支。

  经检查,你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期间账上有原材料在未取得相关合法凭据的前提采取暂估入账的方式列支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月末全部结转成本计入“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科目,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对仍未取得发票部分未作纳税调整,从而多列成本的情况。具体如下:

  2019年累计未冲减的的原材料暂估入账多列生产所带来的成本 1,623,656.40元 2020年累计未冲减的的原材料暂估入账多列生产所带来的成本1,298,390.72 元 2021年累计未冲减的的原材料暂估入账多列生产所带来的成本2,991,635.98 元 检查组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向你公司出具《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你企业能根据规定对上述成本取得补开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也能够给大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你公司答复不能取得补开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也不能提供有关的资料,愿意就上述业务多列成本做账务处理。至检查结束,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未取得合法凭证入账列支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共5,913,683.10元,未按规定作纳税调增。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采取账簿上多列支出和不列、少列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了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因此,你公司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偷税。

  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第六条的规定,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期间存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和不列、少列收入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少缴税款共5,893,965.04元,对你公司少缴的税款处0.5倍的罚款,金额为2,946,982.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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